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改革和谐发展,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东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学院教职工监督。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四)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第七条 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八条 教代会换届,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学院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选举、宣传、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
第九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学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向学院党委提出请示。
第十条 由学院党委、行政共同签署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院党、政共同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第十一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第十二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五条 届期内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聘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凡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院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的产生。筹备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部门工会,部门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部门党总支(支部)审批后,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教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部门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所在部门工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代表的组成。代表名额为在职教职工总数的6%~10%,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师、青年教师代表、党外人士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学院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为本院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工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经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后即可建立代表组,由代表选出组长、副组长。学院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将若干代表小组组成代表团,指定“召集人”负责组织召开会议,选出代表团正、副团长。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党派、知名人士。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有权对学院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其落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由代表团向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代表因离职等原因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经学院工会(教代会) 委员会同意,由选区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工会(教代会)委员会负责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教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等形式行使职权,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四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学院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院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学院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须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四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也是教代会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由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设主席(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若干人,由新产生的工会(教代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置提案审理、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工会(教代会)委员会的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和组成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提交大会通过后聘任。
第四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八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教代会委员会)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九章 主席团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教代会换届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议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会议规模决定。
第五十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
第五十一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学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主持。会议期间,学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十章 正式会议
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院长作学院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学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一章 决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院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五十六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方式,如意见不集中时,可以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五十八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有:学院党、政、工领导、学院工会(教代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学院应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利于开展正常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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